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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事关赶海旅游体验活动
北海有料 🕒 2026/6/16 12:40:54 👁️ 0

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关于《北海市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市赶海旅游体验活动规范有序发展,防范潮汐灾害、生态破坏等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态公共利益,北海市旅游文体局牵头起草了《北海市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26年6月15日—7月15日。请关注此项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等形式向北海市旅游文体局提出意见、建议。

地址: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35号(北海市旅游文体局)
电子邮件:lywtjqyk3031891@163.com
联系电话:0779-3031913

附件:北海市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经营行为,保护红树林等湿地生态环境、海洋生物等野生动物及相关生态,保障游客安全,促进休闲渔业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北海市生态赶海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的管理、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赶海旅游体验活动,是指在湿地、滩涂及相关水域和海域开展的以手工采集水产品为目的的渔业休闲体验活动。

第四条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区共建、安全有序的原则,推动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生态化、规范化、品牌化、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属地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与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加强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市民、游客生态赶海意识,监督经营主体引导公众采取生态赶海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生态赶海方法与理念的引导、宣传活动,营造生态赶海的良好风气。

第六条 任何主体在赶海旅游体验活动中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七条 经营主体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生态保护与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鼓励经营场所配套有停车场或一定数量的停车位、厕所、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规定的赶海工具,标识标牌规范齐全。经营场所的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 鼓励经营主体为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责任险,提示进行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的游客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引导市民、游客进行生态赶海。鼓励经营主体与掌握生态赶海方法、理念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合作,引导市民、游客进行生态赶海。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设立固定经营场所(含门店、服务点等)的,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提供赶海旅游体验服务的,应当在固定经营场所或线上渠道的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下列内容:
(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二)计价单位及计价方法;
(三)包含与不包含的服务范围(如是否提供赶海工具、是否含保险、是否有额外收费项目等);
(四)安全注意事项、生态保护相关提示及应急联系方式。
经营主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经营主体结合经营规模和区域实际,探索实行分时段引导入场的运营方式,结合生态保护需要合理控制接待量,推动赶海旅游体验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属地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生态承载力(含滩涂生物资源、湿地生态阈值),统筹旅游文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等部门,研究测算赶海区域合理接待参考规模,为经营主体科学调配客流、做好服务保障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应提前对参加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的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生态保护提醒。鼓励经营主体培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态导赏员”,在活动中向游客进行科普教育,传递可持续理念,明确告知游客潮汐风险、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违规后果。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提供的赶海工具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市民、游客提供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门明令禁止的渔具或捕捞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鱼、炸鱼、毒鱼等;
(二)不鼓励向市民、游客提供铁锹、锄头、盐块、抽虾桶等对滩涂底质或底栖生物可能造成破坏的工具或方法;
(三)由属地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破坏性工具或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安全生态导赏员着识别性强的服装,佩戴工号牌,全程带领游客参加赶海旅游体验活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从事赶海旅游体验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二)鲎及候鸟栖息地、其他未开放区域。
禁止破坏红树林幼苗、根系及濒危物种栖息地。因科普教育、科研监测等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当依法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涉及保护区外红树林地的,应当依法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赶海旅游体验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一)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活动结束后应当自行带走全部垃圾及随身物品(含废弃赶海工具、包装物等);
(二)不得损坏、移动、涂改监测设施、生态保护界限标识牌、警示标识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 参加赶海旅游体验活动的游客,应当遵守经营主体的安全管理和现场引导要求,配合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潮汐警示、区域禁入等安全警示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服从应急救援安排,配合疏散和救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医疗救援等紧急情况外,各类营运车辆不得进入沙滩、滩涂区域。不得利用改装的摩托车、电动车、观光车等非法营运车辆载客参加赶海旅游体验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主体应当定期组织赶海旅游体验活动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知识、应急救援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经营主体实行联合经营,统一形象宣传。属地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与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职业培训、品牌认证、市场推广、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鼓励和支持赶海区域的经营主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共同组建“生态赶海合作社”,共同打造北海市生态赶海旅游体验活动品牌。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经营主体依法自愿联合成立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从事宣传、推广等广告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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